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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更新时间:2020-01-30   浏览次数:18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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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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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方式 回目录

    一、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可以划拨方式取得除外。

    二、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归属:

    1.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2.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A.30%上缴中央财政;

    B.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C.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取得方式 回目录

   1.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A.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其使用;

    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旧)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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