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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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方式 回目录
一、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可以划拨方式取得除外。
二、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归属:
1.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2.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A.30%上缴中央财政;
B.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C.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取得方式 回目录
1.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A.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其使用;
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旧)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