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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1-08-15   浏览次数:10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为执行民事裁定书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收悉,应当与民事裁定书同时使用。当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裁定书为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有错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的精神,及时作出纠正,纠正文书应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及相关当事人。

文章摘要2: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400号《关于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为执行民事裁定书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收悉,应当与民事裁定书同时使用。当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裁定书为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有错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的精神,及时作出纠正,纠正文书应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及相关当事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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