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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先行用地

更新时间:2017-06-22   浏览次数:20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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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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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 回目录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义务:

    A.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B.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C.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

    A.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B.临时占有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先行用地 回目录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1.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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