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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70号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30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70号
【裁判摘要】根据扬子信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扬子信息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此后,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亦应转让其全部出资。虽然戴某某主张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但章程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不仅约束对该章程投赞成票的股东,亦同时约束对该章程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股东。反之,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章程条款只约束投赞成票的股东而不能约束投反对票的股东,既违背了股东平等原则,也动摇了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法基本原则。且本案中,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中所通过的股权管理办法,戴某某亦签字确认。故上述《扬子信息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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