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异5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
文章摘要: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和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公司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对其原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异59号(2016年2月23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2016年5月8日)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和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公司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对其原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异59号(2016年2月23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201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