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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应受合理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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