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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

更新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27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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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方法免除其职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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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方法免除其职务活动。 

罢免要求提出 回目录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一、“罢免要求”是村民在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的职务的动议。  

    二、提出罢免要求,需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1.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必须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

    2.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

    A.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

    B.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

罢免理由 回目录

    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申辩权 回目录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成员有权申辩。 

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回目录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2.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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