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村民代表会议

更新时间:2022-02-18   浏览次数:26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村民代表会议

文章摘要2:

目录

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条件 回目录

1.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2.村民居住分散的村。

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特点 回目录

1.村民代表开会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

(1)既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形式;

(2)也不是村民自治的专门监督机构。

2.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其讨论的事项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力。

3.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并主持会议。 

村民代表的产生 回目录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

1.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2.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任期和职责 回目录

1.村民代表的任期法律没有规定。 

2.村民代表的职责:

(1)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某某、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中山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74号

【裁判摘要1】《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也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是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综上,由于城北村村民代表会议未经城北村村民会议授权,即讨论决定用集体的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2】由于中山居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致使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作为担保人的中山居委会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全程参与村民代表会议,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未审查村民代表会议就表决事项是否有合法授权,即依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与中山居委会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因此,王××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作为债权人其亦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二审判决确认作为担保人的中山居委会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王××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注解1】(1)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决定处分集体财产。

【注解2】(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和第2款规定,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是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主体为村民会议而非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处分集体财产无效。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