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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16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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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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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内容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方法和要求 回目录

1.村务公开要及时:

(1)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2))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3)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监督 回目录

1.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2.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之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某某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解读】政府部门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应设立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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