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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

更新时间:2021-02-13   浏览次数:28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除非开发商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会所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否则会所属于开发商所有。

文章摘要2:

【解读】小区会所的性质:(1)如经证明开发商委托设计时会所为公用部分,或者开发商明确承诺会所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即使产权归开发商,政府部门确定产权后也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损害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2)如经证明该会所是开发商设计的公用组成部分,则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问题: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除非开发商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会所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否则会所属于开发商所有。


解析:

1.会所符合专有部分的全部构成要件。会所能够办理所有权证,其原始所有权人肯定是开发商,这与小区内的住宅没有任何区别。

2.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据此推论,会所不能归全体业主所有,除非开发商自愿。

3.如果将会所从法律确定为全体业主所有,对业主不一定有利。

4.法律上没有明确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如果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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