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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三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30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须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转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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