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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

更新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17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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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特征 回目录

    1.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合理与否的判断主要考虑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2.缺陷是对他人的财产或认识所形成的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安全;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认定产品缺陷的依据之一: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A.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认定为存在缺陷;

    B.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存在缺陷,还要认定其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4.认定缺陷产品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直接作用:

    A.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产品缺陷证据存在的直接证据:当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可以直接认定产品具有缺陷;

    B.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判断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但如果存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进一步证据时,应当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缺陷产品本质: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回目录

    一、产品具有缺陷的本质在于,产品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而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1.必要性:从设计上看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是否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须;

    2.适当预防:如果为了实现产品的功效而在不可避免存在某种危险,生产者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这种危险带来的损害;

    3.合理预期的安全:产品的“不合理危险”对用户来说就是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

    二、缺陷产品危险的针对性:缺陷产品“危险性”、“安全性”所指向的客体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而非作为法律客体的产品本身(属于产品瑕疵而非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种类 回目录

    一、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危险。

    二、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危险。

    【提示】设计缺陷是生产者在制造产品之前预先形成的构思、方案、计划、安排以及图样等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包括原材料或者零部件设计缺陷、产品构造缺陷、其他工艺设计缺陷。

    三、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合理危险而销售产品时没有适当的警示与说明。

    产品的警示缺陷是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分为指示和警告)。

   (一)警示内容:

    1.指示:指示的对象是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错误使用可能导致的危险等事项。

    2.警告:警告所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潜在的危险:

    A.警示说明的是产品中所存在的合理的危险;

    B.警示所指向的危险是生产者已知或应知的危险。

   【提示】

    ①产品的合理危险是指产品虽然包含危险,但该危险只要依照合理的方法使用,危险就不会发生;

    ②凡是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警示说明:

    A.警告是指对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运用标志、文字所作的提示;

    B.指示说明是指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使用方法、错误使用可招致的危险等所作的文字表述。

   (二)警示缺陷类型:

    1.生产者未能对如何安全使用其产品提出适当和充分的指示;

    2.生产者对使用产品的危险性没有提出任何警告;

    3.生产者虽作出了警告,但警告的形式不适当或警告的内容不充分。

    四、销售缺陷(营销缺陷):营销缺陷是指产品在投入流通过程中以及投入流通之后,因经营销售不当,使产品具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2条)。

    1.运输和储存不当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2.销售者弄虚作假,销售失效、过期产品,或者销售与其表述不相符合的产品;

    3.销售者缺乏警示或警示不当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五、跟踪观察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发展风险中,生产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违反对新产品应当尽到的跟踪观察义务,致使该产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瑕疵、质量不合格区别 回目录

    凡属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产品缺陷;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者其他约定的质量的情况均应认定为产品瑕疵:

    1.产品缺陷主要体现安全性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

    2.产品瑕疵主要是指产品的使用性不被满足的状态,即不具备“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订效用或出卖人保证的质量”。

    3.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承担,即产品的使用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出规定。

    ②《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的定义:

    A.单一标准说(更值得赞同):单一的缺陷认定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参考因素);

    B.双重标准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③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参考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2: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判断标准 回目录

    ①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产品的标准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恰当、合理的,按照上述标准产品无明显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存在的危险是当时的技术条件根本无法发现的:应坚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定产品不存在缺陷;

    ②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明确或具有滞后性,或者产品仅仅是“不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可以借助产品是否能满足公众的“期待安全性”,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产品是否具有缺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跟踪观察缺陷】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常州迅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薛玉珍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提示】电动三轮车行驶中车轮突然脱落,未达普遍期待的安全标准构成缺陷产品。

【裁判摘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的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车轮是车辆行使必不可少的零部件,本案中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轮突然脱落所导致的危险,属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史海波、蔡建美诉黄荣刚、卢富强、中山市巨田电器卫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否构成缺陷产品?

【要点提示】产品质量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但对人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有产品“缺陷”。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尹家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汽车防盗系统失灵,属于产品自身的“不安全”,属于产品质量瑕疵,不应构成产品缺陷。

【解读】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其为产品质量瑕疵正确,二审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认定为产品缺陷不正确。

    ①如果属于产品质量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②如果属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汽车自燃可推定汽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具有缺陷。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与谢文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设计上的缺陷,是指设计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考虑不周,不符合使用安全的需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热饮的温度无任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多少温度算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无法确定。由于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出售的热果珍饮料确实造成了谢文萍双大腿前侧烫伤的严重后果,如果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在出售时能适当降低热果珍饮料的温度,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推定,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的产品(热果珍饮料)存在着设计上的缺陷。

·武某诉贝亲株式会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判断本身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要点提示】判断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当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和产品说明书提供的基本操作规范。若产品的结构设计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遵守产品说明书的基本操作规范的情况下避免合理危险的发生,则该产品不存在缺陷。

·王英等诉富平春酒厂产品标识上未依法标注相关内容误导其夫大量饮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白酒外包装上是否应当警示“酗酒有害健康”?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陈梅金、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的启示分析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陈梅金败诉,二审判决陈梅金胜诉,获得了约 50 万元的赔偿。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来重新审视这件案子中的细节始末。为何一审会败诉呢,首先是当时交警到现场勘察,并出具通知书,认定林志圻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时林志圻等人就是在开车路上,虽未发生车辆的碰撞,但是却是由于车玻璃突然爆裂,导致林志圻死亡。所以整个通知书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认定这起死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了。 其次是三菱公司自己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说车玻璃质量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玻璃质量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陈梅金败诉。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玻璃检测报告均为三菱公司出具,是否有信服力,国家质检中心检测的只是车玻璃的成分分析,当时并未有检测报告上说的有重物撞击或车辆追尾等,事故发生和挡风玻璃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答案。是否是因为三菱公司是大公司,所以这种官司就不会有胜诉的时候呢?对于三菱公司给出的对陈梅金及其家属做出5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不是讽刺呢?二审中,陈梅金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 亡,满足产品发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菱公司并不能证明有以上三种 情况之一,所以对林志圻的死负有责任。在对大公司打官司的时候,鲜有能胜诉的,这是为何?首先原告人资金问题,无法维持如此大的支出;其次是原告人取证举证问题,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具信服力或不被 法官采纳;再次大公司对事故样品的检测,基本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像三菱公司私自运回日本检测,其后运回来的时候已无法再进行质检,致使原告人举证变得不足;最后,是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认定,陈梅金案子中,交警部门认定不是交通事故,对原告诉求有一定的影响。 普通人对上大公司打官司的案子,陈梅金与三菱公司的案子并不是特别的唯一的,在生活中很多类似这样的案子,基本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应该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举证,还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等。陈梅金的胜诉,也带给我们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依法妥当的保护证物、取证、举证,再大的公司,再难打的官司,法律都会公正的站在正确的一方。

·祁庆民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本案能否认定汽车自燃系由于产品缺陷所致?

【要点提示】

  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本案系急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该车的使用时间仅一年多,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周志云等与谢远生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提示】销售者指明供货者,应提供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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