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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2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严格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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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

    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

    3.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回目录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损害法益+产品缺陷+因果关系 回目录

    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具有缺陷。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缺陷通常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二、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以及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产品本身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的缺陷致使产品本身毁损或丧失使用功能。

    2.产品以外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A.人身损害;

    B.财产损害;

    C.精神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4条关于“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精神损害。

   【提示】 

    ①侵权责任法实际上修改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即认为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本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174页】 

    ②《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扩大了产品责任中损害的概念以后并未否认竞合问题,完全不排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计算分别依据请求权竞合或聚合的办法谋取其他途径的救济。  

    三、因果关系: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提示1】产品缺陷责任的受害人举证责任范围:

    ①证明缺陷在产品销售当时即已存在:

    A.使用直接证据证明:如残缺零件;

    B.使用间接证据证明:如专家证言;

    C.用排除法来排除其他原因。

    ②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者消费。

    ③证明自己遭受损害。

    ④证明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提示2】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并无明确规定。

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他人” 回目录

    1.《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产品侵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回目录

    1.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提示】生产者包括成品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和原材料生产者、准制造者等。

    2.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是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时,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销售者是指生产者以外的产品经销商:

    ①以该产品为业的人;

    ②经营是长期的,但不要求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者唯一的营业。

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 回目录

    1.《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提示】产品责任中损害赔偿范围:

    ①对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1条删除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限定;

    ②对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损害的赔偿;

    ④精神损害赔偿;

    ⑤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A.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B.有损害事实: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C.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D.适用范围: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

产品责任免责事由 回目录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没有将其产品投入市场。

    1.产品是否投入流通以最初的生产者投入流通为准:一旦最初的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在此后的批发商、零售商是否将其投入流通都不影响已经投入流通的认定;

    2.产品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过程中的受害人,从而维护交易秩序:

    A.产品没有进入流通,尚未发生交易,即便发生损害也不应通过产品责任来进行救济;

    B.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之前,其并不属于产品责任中所说的产品,不是产品责任中所说的损害。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属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产品虽然投入了流通,但引起损害的缺陷在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或者该缺陷是在产品已经脱离了生产者的控制之后发生的,生产者可以以此抗辩(不存在因果关系)。

    1.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脱离自己控制之后,因运输者或销售者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并不能当然免责;

    2.因为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生产者也要负责(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因为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也要与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4.因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减轻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属于发展风险抗辩、科技发展水平抗辩,承担跟踪观察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采取有限承认发展风险抗辩。

    1.《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否定和修改《产品质量法》关于发展风险的规定;

    2.《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否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发展风险抗辩权。

    四、其他一般免责事由:

    1.受害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害;

    2.第三人原因导致产品缺陷;

    3.旧产品;

    4.对明显的危险无警告义务等。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回目录

    1.诉讼时效: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除斥期间: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B.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服务侵权纠纷诉讼管辖 回目录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四个地点都有管辖权: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产品制造地;

    2.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3.侵权行为地;

    4.被告住所地。

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区别 回目录

    1.责任承担的原因不同:

    A.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赔偿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致(产品安全性不足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B.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产品的使用性不足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2.责任的性质不同:

    A.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3.免责条件不同:

    A.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赔偿责任免责条件三个: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B.销售者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免责条件:销售者事先向买受者作出说明的,可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如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规定。

    ②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售人违反担保义务,售出的产品存在瑕疵而由出售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 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 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第十五条 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严格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分担的过错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提示】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9、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向被侵权人释明其只能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一方请求承担责任;被侵权人经释明后不选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最终责任人等因素作出判决。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起诉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另一种意见: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应当判决共同被告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共同被告中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应在同一判决中明确其对其他被告的追偿权。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起诉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黎钊源等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景花园分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销售超期食品但未导致实质损害不承担惩罚性赔偿。

·张国新诉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闫玉军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汽车轮胎生产者属于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所涉及的号牌为豫PB8383的宇通客车,属原告张国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方式购买的,并挂靠在万里周口分公司名下经营的,同万里周口分公司之间属挂靠经营关系,原告是该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还是该车辆的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万里周口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原告张国新在使用被告生产、销售的轮胎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和多人死伤,原告为此支付的车辆修理和各项赔偿费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原告张国新是该产品缺陷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张国新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河南省周口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大型汽车豫PB8383车辆信息”所记载的内容是准予该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被告河南新轮公司、被告江苏韩泰公司以此主张原告张国新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因与法律和事实相悖而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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