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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28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行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对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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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行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对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特征 回目录

    1.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债权人各负债务;

    2.数个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债的标的,数个债务在给付内容上是同一个;

    3.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分别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4.一债务的完全履行,对其他债务人之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归于消灭。

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关系 回目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我国司法审判中大多数认为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被侵权人对于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A.被侵权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作为侵权责任人,也可以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

    B.被选择的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是过错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分份额。

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关系 回目录

    追偿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中间责任、无过错责任。

    ②不真正连带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要件,按照必要共同诉讼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医疗产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邱柏乐等与张孟良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本案是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其产品质量责任属严格责任,依法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理论上不真正连带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所以一审判决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分担责任不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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