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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209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14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209号
【裁判要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裁判摘要】杨某某在仅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筛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桦甸市国土局作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并享有对非法开采行为处罚的权力。桦甸市国土局对杨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杨某某关于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当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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