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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一部分——庭审开始阶段

更新时间:2020-04-19   浏览次数:20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目录】一、庭前以诉讼须知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人员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二、当事人迟到且原因不明情形下,审判人员是否需进入法庭?三、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迟到入庭,审判人员准许其参加庭审的,处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四、一方当事人只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该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尚未提交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庭审能否进行?五、一方当事人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尚未提交出庭手续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六、宣读法庭纪律应当注意什么?七、 当事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成立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告知?八、当事人身份核对应如何进行?九、即将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材料呈递审判席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是否有必要当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异议?十一、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迟到原因不明,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二、一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三、判断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审理,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十四、缺席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十五、 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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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庭审开始阶段 回目录

一、庭前以诉讼须知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人员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 回目录

答: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我们认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道哪些诉讼权利可以行使,哪些诉讼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在庭前发送的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件中已包含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审判人员当庭可不必重复告知,以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但是,审判人员仍应注意根据庭前告知方式的不同情况,视情询问当事人下列事项,以确认当事人是否确已了解:

“你方是否已收到诉讼须知?”或“你方对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中所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已清楚?”或“你方是否已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

若当事人答复未收到或仍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时,审判人员需在庭审中完整告知。

需特别注意的是,审判人员在当庭不再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情形下,仍应征询当事人回避申请与否的意见。

二、当事人迟到且原因不明情形下,审判人员是否需进入法庭? 回目录

答: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做法:

第1种: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进入法庭等候;

第2种: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在法庭外等候,并联系迟到方当事人,待当事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再一起进入法庭;

第3种: 书记员进入法庭等候,但不作任何情况说明,在当事人到达后,通知审判人员入庭;

第4种: 审判人员在法庭外等候,由书记员向已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联系迟到方当事人。待当事人到齐或未到庭原因了解后,审判人员才入庭。

我们认为,第1种做法表明了审判人员遵守准时开庭的时间,但是,审判人员先于当事人入庭,有失法庭的威严;第2种做法则让准时到庭的当事人,以及参加旁听的其他案外人员,产生法院开庭不准时的误解,有损庭审这一重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第3种做法书记员仅有等候而没有说明的做法,仍没有完全解决第2种做法中可能存在的误解因素。因此,第4种做法较为妥当。书记员说明时应注意包含以下内容: 

“开庭时间已到。当事人还没有到庭,原因不清楚,考虑到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联系一下,请你们稍等”。

另倡导有条件的法院,遇此情形,可在法庭摆放一块告示牌: “当事人尚未到庭,原因不明,正在联系中,请稍等”。这样既比较规范,又可让在联系间隙任何进入法庭的人员随时了解。

三、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迟到入庭,审判人员准许其参加庭审的,处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回目录

答: 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才迟到入庭的情况,对此,有些审判人员存在处理不当的情况,比如: 有的只对迟到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便继续庭审,未指出其迟到行为的不当,客观上可能让当事人产生迟到无所谓的感觉,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有的未对迟到人员补充告知应知事项,可能会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诉讼程序的进行。

我们认为: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迟到入庭的,审判人员应首先让迟到人员站在审判区外,核对迟到人身份并询问迟到原因。若审判人员审查后准许其参加庭审的,应注意告知以下四方面内容: 

1、要求迟到方当事人就其迟到而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向法庭道歉,对于无正当理由迟到的,应予以批评,必要时可予以训诫。

2、告知迟到方当事人有关法庭纪律。

3、告知迟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回避事项。

4、告知已进行的程序情况,视情归纳已进行的庭审内容或重新开始庭审调查。

之后,宣布继续进行庭审。

四、一方当事人只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该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尚未提交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庭审能否进行? 回目录

答: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任何代理手续的,应当不具备出庭代理资格。

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 委托书邮寄在途、庭前刚被聘请未及办理委托手续等,对此还需作特殊处理。我们建议,可先让该方当事人即刻传真一份委托书,以核对身份再予开庭,同时告知庭后限期补交原件。

若当场无法传真的,审判人员可在考虑审限因素的同时,综合下列因素后,视情决定是否允许该代理人出庭: 

1、是否有利于案件审理;2、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及当事人的往返成本;3、有证人出庭的,是否可能产生代理人庭后手续不能补交而污染证人的情况;4、未能提交原因是否合理以及补交的可能性;5、该代理人的身份以及权限情况。

若决定该代理人出庭的,审判人员还应明确告知以下内容并记明笔录,然后,再进行庭审: 

“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出庭手续,应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补交,如能在期限内补交的,今天的陈述有效;如不能补交的,则今天出庭的代理人资格不予确认,案件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五、一方当事人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尚未提交出庭手续的,是否允许其出庭? 回目录

答: 在有两位委托代理人情形下,对尚未提交代理手续的代理人是否出庭,审判人员可参考上述第三条意见的六项因素来决定,但应注意的是,由于该方当事人有两位代理人,无手续的代理人不出庭一般不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故掌握时应当更加严格。

六、宣读法庭纪律应当注意什么? 回目录

答: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有的声音轻微,旁听人员可能难以听清;有的未将法庭纪律内容作完整宣读;有的直接用沪语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简单提示“关闭手机”、“不得录音”,较为随意。

我们认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使法庭纪律被忽视,不利于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以及审判的严肃性。因此,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时,应使用普通话,语言响亮、沉稳,内容完整。

七、 当事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成立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告知? 回目录

答: 审判人员应告知以下内容: 

“原告(被告)当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经审查,你方申请回避的事由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所列情形。根据《民诉法》第47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驳回你方的回避申请。若你方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停止本案审理工作。请书记员记录在案。现在继续开庭”。

上述告知内容,在要求审判长回避的情形下,可由庭长、副庭长宣布;审判长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的,可由该庭其他庭长宣布;在要求审判长以外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回避的情形下,由审判长宣布。

八、当事人身份核对应如何进行? 回目录

答: 对于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核对,既可由书记员庭前核对,也可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当庭核对。为了进一步规范两种方法的应用,我们建议可注意以下两方面工作: 

1、 各法院内部宜统一核对方法,目前,二中院已在该院制定的《庭审程序指引》中统一规定由书记员庭前核对并报告审判长。这种规范化工作可供大家借鉴;

2、 对于一般案件,当事人身份可以由书记员在庭前核对,并将核对情况报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宜由审判人员核对。

九、即将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材料呈递审判席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 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一方当事人于庭审开始前直接向审判席呈递材料时,直接接受,不作任何处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影响法院审理的公开和透明。

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事项: 

1、 了解所呈递材料的情况;

2、 若是证据或证据说明等与案件调查直接有关的材料,应询问是否已将副本交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在庭上提交;

3、 若是“上诉要点”等仅供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参考的材料,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应告知其不应在庭前单独向审判人员提交,可在当庭陈述后再提交。

十、是否有必要当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异议? 回目录

答: 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或是否有其他不当出庭参加诉讼情形的,有时当事人可能比审判人员更为了解。为确保出庭人员的适格,法院在认真甄别的同时,当庭征询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若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提出异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当事人一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的,则确认当事人出庭人员资格适格,庭审继续进行;若当事人一方所提异议成立的,审判人员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相关出庭人员进行变更,并可视情宣布休庭,由当事人更换适格的出庭人员后,重新开庭。

十一、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迟到原因不明,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 回目录

答: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开庭时间已到,但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尚未到庭且原因不明的情况,此时,是否按撤诉处理或缺席程序审理尚不明朗,法庭宣布时可参照以下内容: 

若决定不开庭的,可宣布: “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后,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决定另行开庭的时间。今天的法庭审理取消。”;“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后,再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或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今天的法庭审理取消。”

若决定继续开庭的,可宣布: “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且原因不明,考虑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现暂按缺席程序审理。若庭后查明被告确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将作缺席判决”。

同时,征询原告方意见。上述宣布内容应记录在案。

十二、一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 回目录

答: 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的,案件一般不宜先予开庭,可参照以下内容宣布: 

“因原告(被告)目前传票送达情况不明,待本院查明送达情况和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后,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需另行开庭的,本院将另行通知。今天的法庭审理取消。”

若审判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可先予开庭的,可参照以下内容宣布: 

“被告(或第三人)目前传票送达情况不明,考虑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现暂按缺席程序予以审理。若庭后查明已送达且被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未送达),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若被告已送达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将作缺席判决”。

同时,征询原告方意见。上述宣布内容应记录在案。

十三、判断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审理,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回目录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断案件可否进行缺席审理,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 审查传票是否确已依法送达被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应注意核对送达地址,查询是否有其他居住地(营业地)或联系方式,审查公告送达的期限等。

2、 审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掌握标准也有不同,我们认为,下列原因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车祸、班次(航班、列车、长途汽车)误点等交通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委托代理人;因病住院或其它严重疾病无法到庭的;其它客观事由确使当事人无法到庭的。同时,对上列原因应要求被告提供相应依据并注意记录在案,另行安排庭审。

至于开庭时间已到,被告未到庭原因不明,当庭又难以立即查明的,在征询原告方意见后,可以先行开庭,告知内容可参照上述第十二条。

十四、缺席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回目录

答: 实践中,对于缺席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掌握标准不一。按照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沪高法[2002]231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缺席案件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的缺席案件;

2、 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传票,被告已签收,且有以下情形的缺席案件: 

(1) 发回重审的;

(2) 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3)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4) 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 新类型案件;

(6) 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

(7) 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

(8) 法院认为其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十五、 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回目录

答: 实践发现,旁听人员身份很少被记明笔录。我们认为,若旁听人员无关案件审理的,确没有记录的必要。但是,有时旁听人员中会有一些知情人员,如“会计”、“经办人”等,这些知情人员虽然坐在旁听席上,但有可能在后续程序的审理中被提出作为证人,若旁听人员的身份情况未在笔录中记录下来,后续程序的法官(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官、二审法官)会因不了解该证人已被污染而影响证人证言的认定。因此,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的身份应当注意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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