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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628号

更新时间:2020-05-02   浏览次数:2417 次 标签: 电动车 超标电动车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628号
【要旨】违反国家生产标准的超速、超重的非机动车,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潜在危险和操控能力的错误预估,使消费者处于潜在危险的环境中。产品生产者向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消费者以非机动车名义提供实际上的机动车,并且没有对超重、超速进行警示说明,应认定其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非机动车产品缺陷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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