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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7民特6号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20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7民特6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刘某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唐某某的问题。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唐某某微信号为×××,昵称为沉默是金。以上信息与被申请人刘某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审中,本院要求被申请人刘某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微信群中昵称为00唐已淳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显示名称为:00唐已淳,微信号为:×××,昵称为沉默是金。电话号码为:158××××xxxx。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申请人唐某某的手机号码。因此,当庭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刘某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唐某某。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唐某某。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唐某某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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