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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5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侬据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二审:(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某某;结合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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