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机动车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9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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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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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 回目录
1.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盗抢机动车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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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A.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P218页,“所有人虽然可能对其机动车被盗存在过失,但是该过失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所有人不应对其过失负责”];
B.保险公司不负责交强险赔偿责任,只是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C.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52条采取封闭式列举方式,仅限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情形;以其他犯罪方式取得他人机动车,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无权使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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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