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8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负担规则

文章摘要2:

目录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负担规则 回目录

    一、交强险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适用条件: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

    2.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适用条件: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

    2.垫付范围:

    A.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

    B.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不免赔。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