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对象 回目录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2.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本车人员以外的投保人:
A.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受害人排除范围 回目录
交强险赔偿中的受害人不包括:
1.被保险人;
2.乘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交强险保险金支付方式 回目录
1.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2.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3.被侵权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仅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回目录
1.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2.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分为两类各三项: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B.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定 回目录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标准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责任 回目录
1.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的;
B.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C.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责任相对免除情形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相对免赔 |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A.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失的,保险公司不免责(垫付医疗费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提示】
①《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A.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C.保险公司是否免赔没有明确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绝对免除 回目录
1.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被保险人财产、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仲裁、诉讼等相关费用。
【提示】
①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财产范围绝对免责;
②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人身伤亡范围不免责。
陈其象律师提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适用规则 回目录
①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赔偿责任才由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①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确定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虽不属于交通部门认定的主要责任人,但其行为直接造成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应由其车辆承包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②交强险的适用条件:
A.交强险的适用仅需证实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可能关联性,即应予适用。换言之,除非在案证据可以排除投保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否则该车辆的交强险即可适用;
B.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被保险人,故本车交强险不适用。
·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河南洛阳中院判决刘志卫诉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由于事故发生时已处于车外且失去车厢的保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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