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合同形式

更新时间:2021-02-10   浏览次数:8178 次 标签: 【合同订立形式】 D469 摁手印 附件 要式合同 书面形式合同 口头合同 其他形式合同 书面要式合同 实际履行 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 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地 会议纪要 事实合同

文章摘要: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文章摘要2:

目录

民法典条文(第469条) 回目录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或者(3)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B.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解读】《民法典》第469条对应《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删除第2款,已规定在《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中)、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概念 回目录

1.合同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 回目录

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再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一、书面形式载体:

(一)纸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确认书和其他纸面形式。 

1.合同书是指载有合同内容的文书,成为合同书的文字凭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有某种文字凭据(可以是手写、打印、印刷);

B.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者盖章;

C.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2.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些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凭证:

A.只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证据;

B.而非合同书或者书面形式合同。 

(二)数据电文形式:

1.电报;

2.电传;

3.传真;

4.电子数据交换;

5.电子邮件。 

【提示】

①电子数据交换(EDI),又称为电子资料通联,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 

A.国际标准化组织对EDI描述:将贸易或者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者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B.EDI处理过程:企业收到EDI订单,EDI系统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 

②传真形式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 

A.传真产生争议时,应当提交原件予以比对; 

B.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C.凡是不能够证明传真件伪造、变造的,即应当认定传真件的效力而不能随便否认其有效性。

③传真件既可以来源于证据原件,也可以来源于证据的复印件,甚至可以被伪造(《汕头市辉航货运有限公司与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A.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B.传真件等同于复印件。 

二、书面形式类型:

1.一般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包括签证、公证、登记、审批。

三、书面要式合同:书面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一)书面要式合同范围:

1.商业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

4.技术开发转让合同;

5.长期租赁合同。

(二)书面要式合同的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不必双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非次要义务、非附随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长期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A.长期租赁关系不成立;

B.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不定期租赁关系成立)。 

【提示1】书面要式合同属于相对要式合同: 

①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不成立;

②但行为可以排除。 

【提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特殊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取该特定形式:

①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合意,未采取特定形式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

②如果明确规定不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书面形式是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提示3】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签订地确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的确认:

1.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提示】合同签订地确认对国内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约定为诉讼管辖地。

五、书面合同摁手印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A.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B.财物专用章、物流专用章肯定不能用于签订合同。

【提示】私人印章效力: 

①在能够证明所涉印章确为所有人经常使用之私人印章时,一般该加盖印章行为的效力与签名一样,能够认定为表现了印章所有人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在没有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②如果印章所拥有人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的加盖时间、地点不可能亲自前往,或者印章不再自己处,则可推翻加盖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③意欲证明印章有效的一方根本无法证明印章为对方所有,而对方又矢口否认,在私人印章不存在备案机制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可该枚印章效力。

2.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对合同文件摁手印的,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要对对方在有意识情况下摁手印要承担举证责任)。

口头形式合同 回目录

口头形式合同指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形式。

其他形式合同(事实合同):包括推定行为合同和沉默形式合同 回目录

事实合同又称为合同的其他形式、默示形式或者事实契约,是一种合同的推定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

一、推定行为:是指无言词、有积极行为的作为形式。

二、沉默(不作为的默示):是指无言词、无行为不作为形式(默示的消极行为仅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认定范围)。

1.依法律规定; 

2.依当事人约定;

3.依交易习惯; 

4.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提示】

①合同的法定行为或约定形式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有效要件(如果是关于特别的生效要件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促成合同成立);

②法定或者约定书面形式可为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所变更;

③依照法定或者约定应当采用属于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又未履行或者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为对方拒绝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提示】

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方当事人虽没有签证或者盖章,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为签字或者盖章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对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证或者盖章,合同成立;

③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主要义务且为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④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已履行其主要义务,为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

②《合同法》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一种独立于口头合同形式和书面合同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合同法第22、25、26条,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车、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

③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A.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事实合同);

B.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所有合同,单位已在报纸上登报“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书,必须附公司会议决议和公司法人代表印章,否则无效”,如果出现的合同或文书仅有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应当认定为有效。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法律效力:

A.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B.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的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盖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A.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B.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2:合同附件 回目录

合同附件中有可能夹杂违约责任的约定,需要特别注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3: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 回目录

①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约定)要式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

A.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B.只有口头合同形式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行为的,合同不成立。

【举例1】债权人张三问李四“你担保吗?”李四说“好,回头我们签个保证合同。”则双方合意为保证合的预约,双方如果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李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释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百六十五条【涉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提示】当事人提交了传真已经成功发送的证明,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对方当事人应负未收到该传真件或收到传真与当事人主张的传真内容不同的举证责任。

【摘要】当事人提交了该传真已成功发送的证明,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对方当事人虽然不承认收到过该传真,但不能以证据证明存在着未收到的客观原因,或者证明收到的传真与当事人主张的传真内容不同,故应当认定该传真已由对方当事人接收。 

【裁判意见】鉴于目前在电信企业只能查询到传真记录而无法查询传真内容,发出方只要提供传真记录证明传真已顺利发送,并出示传真稿,就完成了己方的举证;接收方如果否认该内容,又不能出示当时收到的传真,可以推定发出方主张的传真内容是真实的(对挂号信内容的认定标准相同)。

·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汕头市辉航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货运代理、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提示】传真件既可以来源于证据的原件,也可以来源于证据的复印件,甚至可以被伪造,因此,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传真件等同于复印件。但是,我们又不能将“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然地理解为凡是传真件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当今货运代理业务中,交易双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单证和文件的流转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以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的合法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以往的货运代理业务中,也是以传真等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原告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除了提单外其他均为传真件,但是相互之间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而且,原告与被告的本次交易和以往所进行的交易方式是相同的。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更具有说服力。

·刘勤涛、孙敬与李学忠物权保护纠纷案

【提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形式对房产买卖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房地产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房产买卖双方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卖方占有买方的房产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提示1】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可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提示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可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领域中的事实合同是承认其效力的)。 

【裁判摘要】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发生的以施工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施工单位方直接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建设方直接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还对施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与核定,以上事实表明施工方和建设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总第80期)】

【裁判要旨】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新浪网》是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为承诺,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的。该服务条款确定了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电子数据文本形式的信息服务合同。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

裁判要旨】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法官可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合理推断当事人口头订立了合同。

裁判摘要】郑雪峰、陈国青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采取ISCI治疗技术,但其所提交的2002年9月25日的交费单据表明,人民医院是按照ISC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医疗费;电话录音及郑雪峰、陈国青致人民医院医务处的信件中均提到他们原来是要求采取ISCI技术进行治疗;人民医院提交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亦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SCI。上述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郑雪峰、陈国青与人民医院口头约定采取ISC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沈海星诉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房屋买卖双方网上签约,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要点提示】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形式瑕疵

【裁判要旨】合同变更未书面约定行为可以履行行为补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何变更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虽双方当事人认可曾经有过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口头协议,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行为一直表示异议。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以履行行为为变更合同条款的合意进行判断。

【裁判规则】

①《合同法》第10条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形式采意思自由原则。合同形式应当视为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原则上不能将其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②《合同法》第36条规定,在当事人未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时,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款构成了对《合同法》第10条的补充,属于履行补救行为,体现了立法机关鼓励交易的指导思想。

【解读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虽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但对方并未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解读2】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另一方对于对方未能依约履行亦具有过错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①侵权赔偿金的利息支付时间计算点从支付赔偿金之日计付。

②涉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本金的,不应当将利息作为当事人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③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关联性的标准:多个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要式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陈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要式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事人在未签字或盖章情况下所作出的口头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属沟通磋商的性质范畴,受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当事人未采用既定形式签订合同的,合同也可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治愈,但仅有一方履行而对方未接受的,合同不成立。

·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一方书写并签名后给对方,对方认可的,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书写协议并签名后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虽未签名,但诉讼中依该协议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书写协议并签名后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并不否认该协议内容,且在诉讼中依该协议主张权利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77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林祥为外出旅游到被告雄都社处,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就旅游的期限、目的地、人数、待遇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口头合同成立。法律有关国内旅游方面的规定,以及雄都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内容,是这一口头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依据。

·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虽后又在其他地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对管辖条款进行修改,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仍具有约束力。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裁判规则】涉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补充协议在另一地签订但没有约定管辖,案件只能由主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青云公司据以起诉的《“德国科隆中国商品批发商场D座”合作协议》第八条第4项约定:“如因本协议及本协议涉及项目产生纠纷,……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签订于山东省青岛市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约定,合作协议签订地法院即青岛市的人民法院对合作纠纷拥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选择了该协议的签订地法院作为合作纠纷的管辖法院,实际上,在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选择了青岛市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虽然以后当事人之间又在其他地点对合作协议进行了补充,但补充协议并没有就管辖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因此,合作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

【解读】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实施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和纠纷发生后对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为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绝对标准,从当事人已经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合同关系意愿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除自然人之外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又表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款法律关系的绝对标准,如果从当事人已经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意愿的,也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既无明确书面约定也无实际履行的直接证据,不应认定合同成立。

【裁判摘要】合同成立应以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丛贸公司主张的1亿元,既无明确书面约定,也无实际履行的直接证据,仅能依据双方对此问题的事后陈述来判断。丛贸公司主张,港海公司为了与其签订更多的船舶建造合同,口头承诺在合同价款外先行提供1亿元的资金支持。港海公司认可曾提出向丛贸公司提供1亿元资金支持,但并不认可丛贸公司主张的该1亿元需在合同价款外另行支付。港海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明确否认“资金支持”为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支付,但一直否认其负有在合同价款外另行支付1亿元的义务。不能就此认定双方之间就1亿元资金支持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了一致。此外,根据丛贸公司的主张,1亿元是双方2007年6、7月份签订四份21艘船舶建造合同的条件之一,但双方已于2008年3月16日重新签订了两份书面船舶建造合同,取代之前签订的四份合同,即原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履行。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3月16日之后,港海公司还曾承诺或确认向丛贸公司提供1亿元资金支持。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丛贸公司与港海公司之间成立另行支付1亿元资金支持的口头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陕西高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旭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会议纪要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DK-4项目涉及的当事人为高红公司、旭延公司及章诚隆公司,《会议纪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人均为以上各方,是三方之间达成的订约意向,作为参会的其他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签字与否并不影响案涉《会议纪要》的成立生效,况且《会议纪要》最后一款“本会议纪要与会人签字生效”,并注明附件为签到表,由此可知签到表是《会议纪要》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记载的就是与会人员的签名。并非高红公司主张的《会议纪要》与签到表互为独立的两个文件,必须在《会议纪要》中签字才视为《会议纪要》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因与会人员均已签名,故《会议纪要》合法有效。

上一篇:   

下一篇: 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