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5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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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报废、灭失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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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报废、灭失予以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法定情形 回目录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
A.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B.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