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53号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53号
【裁判要旨】先履行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采取先中止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故其以不安抗辩权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先履行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采取先中止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故其以不安抗辩权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