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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3148 次 标签: D471【合同订立方式】 要约 承诺 交叉要约 同时表示 意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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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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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1)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各自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同时作出了订立同一合同的要约(法律推定必互有承诺)。

(2)同时表示:是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无先后同时向对方为用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3)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要约人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解读】民法典第471该条对应《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增加“可以......其他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程序: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约 回目录

1.要约

2.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特殊程序 回目录

1.实践合同成立尚须具备实践性条件。

2.采合同书形式无须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合同成立。

3.悬赏广告:指广告主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竞争性缔约方式:

(1)招标投标:招标(公开性;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秘密进行;性质为要约)、定(决)标(公开性:完全接受性质为承诺)。

(2)拍卖:

A.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B.拍出即出价(要约);

C.拍定(承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当事人缔约能力(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一方起草好合同后签字盖章给另一方传真过去,另一方收到后更改了诉讼管辖地并签字盖章后传真回来,双方开始旅行合同:

A.合同起草方并未提出异议且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说明其对合同经修改的内容是认可的;

B.发生纠纷应以更改后的管辖地确定诉讼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

【裁判摘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

【提示】银行里交存款,由柜员递存单,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摘要】

①《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包括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代理权限内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充分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本案中,李某与谭某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对谭某行长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故其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向谭某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从程某履行职务角度看,其从柜台递出的是装有伪造存单的信封,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程某与谭某共谋诈骗,故意递出信封以使李某相信存款事实的发生。程某因与谭某的私人约定将信封递交给谭某,无证据证明程某知道信封内装有何种物品。故程某递出信封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行为。程某在办理李某业务中,李某并未向程某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程某亦未让李某填写存款凭条、未向李某出具储蓄存单。程某递交谭某信封行为不足以让李某产生已存款的信任,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进而推定银行与李某之间已成立定期储蓄合同关系。

③李某所持存单系伪造,该存单所涉款项并未向银行交存,双方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李某依据犯罪分子伪造存单,主张银行兑付存单上载明存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应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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