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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缔约能力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38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当事人缔约能力(资格);问题1:吊(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签约能力? 问题2: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的市场是否具有对外签约能力?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典》合同篇未规定该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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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当事人缔约能力(资格)。

吊(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签约能力 回目录

1.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1)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动的资格证书。

(2)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吊(注)销营业执照不产生消灭公司企业法人人格的效果:

(1)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对于公司企业的处罚措施,消灭的是公司企业的营业资格,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不产生消灭法人人格的效果;

(2)注销登记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必经程序,但不能以此推出公司法人人格已经消亡;

(3)不论是吊销营业执照还是注销营业执照,只要没有经过实质清算,以其对外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提示】

①公司企业法人被吊(注)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终结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完全具备签约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

②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终结后,法人人格消灭。

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的市场对外签约能力 回目录

1.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市场的性质:

(1)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2)企业内部机构: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

(3)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的市场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经营开发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市场对外签约能力:

(1)市场已经依法取得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经营开发企业法人的影响,应当由市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市场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A.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属于《市场登记证》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的应当有效;

B.超出《市场登记证》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有待企业法人追认。

C.作为分支机构的市场实体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首先由市场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法人清偿。

【提示】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的市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①应当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②其依据《市场登记证》基于其经营管理职能对外缔结的合同应当有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商事合同均不具备缔约能力,但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②法定代理人经发生交易相对人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④企业解散后即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原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法人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在此范围内可以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清算法人从事与清算事务无关的商事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⑤机关内设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⑥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不是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

《人民司法》:该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回目录

编辑同志:某军区驻东北办事处具有法人资格,办事处的分支机构盛茂经销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因经销部远离办事处,办事处决定经销部对外可用经销部的名义签订合同,权利义务由办事处承担,并行文给经销部。经销部根据办事处的授权以经销部的名义与发电厂草签了合同,然后正式去函请办事处批准,办事处审核后批示同意,经销部才正式与发电厂签订了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手续。现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这份合同有效吗?

辽宁王伟王伟同志:你在来信中虽然说明某军区驻东北办事处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说明该办事处的分支机构盛茂经销部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如果该经销部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具备无效合同的其它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该经销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由于其与发电厂签订合同是经办事处审查同意的,该合同也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因为经销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办事处承担。

——载《人民司法》1994年第2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责任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合同法》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备注:《民法典》合同篇未规定该条款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失效]

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筹备处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筹备处将自有的土地用于抵押,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筹备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因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诉讼。

【裁判规则2】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不涉及合并审理。 

·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提示】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

裁判摘要】事人公司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应认定其为本案所涉合同主体。该合同形式上所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银行分支机构越权从事民事活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辽工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工商信用社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存有恶意,故通辽工行关于其超越职权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更名企业名称和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究其实质,由于更名前与更名后的企业实属同一主体,且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更名后的公司在一、二审均予以认可,故不应因当事人使用公章及名称上具有表面瑕疵而否认所签订协议的效力。

【裁判意见】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由于更名前后的企业属同一主体,不因该行为具有表面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裁判规则】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42条规定,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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