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66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66号
【裁判摘要】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丙单位委托丁单位的委托书、丁单位委托乙公司的委托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系受丙单位、丁单位委托,代表委托人负责商用飞机研发中心主体工程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拆迁实施单位为戊公司,且戊公司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事实。因此,乙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等行为,系受托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上诉人认定乙公司未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丙单位委托丁单位的委托书、丁单位委托乙公司的委托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系受丙单位、丁单位委托,代表委托人负责商用飞机研发中心主体工程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拆迁实施单位为戊公司,且戊公司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事实。因此,乙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等行为,系受托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上诉人认定乙公司未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