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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更新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2077 次 标签: 保险法适用范围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文章摘要: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1】商业保险=(1)赔偿保险金责任+(2)给付保险金责任。
【注解2】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不能直接判决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7民终4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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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保险法》调整的范围为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律调整,不适用《保险法》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7民终4284号

【裁判摘要】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不能直接判决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具有类似商业三者险的作用和功能,但该合同是冀平运输公司制定的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一审判决冀平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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