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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规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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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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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规定 回目录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 回目录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不得停车:

    A.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B.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C.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D.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路边停车:

    A.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B.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C.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5.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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