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通行与营运限制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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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通行与营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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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类型 回目录
1.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
2.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禁止拖拉机通行限制 回目录
1.高速公路;
2.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3.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拖拉机营运的限制 回目录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1.允许拖拉机从事货运;
2.须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3.仅限于从事货运;
4.禁止载人,即禁止从事客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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