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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通行与营运限制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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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通行与营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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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类型 回目录

    1.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

    2.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禁止拖拉机通行限制 回目录

    1.高速公路;

    2.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3.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拖拉机营运的限制 回目录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1.允许拖拉机从事货运;

    2.须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3.仅限于从事货运;

    4.禁止载人,即禁止从事客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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