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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6-101特别法人

更新时间:2021-03-07   浏览次数:3199 次 标签: D96 D97 D98 D99 D100 D101 【特别法人的类型】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文章摘要:

特别法人是指(1)机关法人、(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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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民法典第96条) 回目录

特别法人是指(1)机关法人、(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类型(民法典第96-101条) 回目录

1.机关法人:

(1)机关法人资格成立取得(《民法典》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解读】(1)机关法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决定而成立的,包括:(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B)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只能的法定机构(也纳入机关法人的范围);(2)机关法人自成立时起就具有法人资格;(3)机关法人不得超出职能范围从事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活动,对超出职能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2)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98条):由继任/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继。

A.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B.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法典》第98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符合法人成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转租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民法典》第100条):

(1)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法典》第101条):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B.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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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三章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备注:新增规定】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备注:新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