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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2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基本包括出警、勘验和检查、鉴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文章摘要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基本包括出警、勘验和检查、鉴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目录

出警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A.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B.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C.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勘验和检查 回目录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A.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B.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回目录

    1.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2.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认定书 回目录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A.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B.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时间:

    ①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

    ②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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