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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程序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3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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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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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或调解或起诉程序 回目录

   一、交通事故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1.调解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调解开始:

    A.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B.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C.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4.调解终结:

    A.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B.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起诉: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调解和起诉之间关系: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抢救费用支付 回目录

    一、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二、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1.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2.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A.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B.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 回目录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免责: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福建省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①交强险限额赔偿:

    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②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

    A.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与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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