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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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回目录
1.处暂扣1-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2.并处200-500元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A.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B.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回目录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2.处15日以下拘留;
3.暂扣3-6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2000元罚款;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5.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A.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B.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其他规定 回目录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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