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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行为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7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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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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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回目录

    1.处200-500元罚款;

    2.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20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回目录

    1.处200-500元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回目录

    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2.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A.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B.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C.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D.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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