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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行为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6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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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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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2.扣留该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并处200-2000元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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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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