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7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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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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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2.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B.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回目录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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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