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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事故现场义务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27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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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事故现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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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应当履行五项义务 回目录

    1.应当立即停车:停车后应当立即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信号灯、尾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牌;

    2.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应当保护现场;

    4.应当立即报警,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除外;

    5.应当立即疏散:

    A.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B.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 回目录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回目录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2.车辆可以移动的;

    3.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B.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C.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D.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当事人不得将车辆移动的情形 回目录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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