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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受理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9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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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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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回目录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A.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B.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警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A.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B.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派一名民警处理既可;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派2名以上民警出警。

    2.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5.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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