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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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要约 | 承诺 | |
一、概念不同 |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 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 |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A.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 |||
三、生效不同 |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 |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四、撤回、撤销不同 |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 |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 |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A.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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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 |||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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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约和承诺到达时间规则:
A.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B.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读】《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修改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即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系统时间为生效时间。
②承诺生效地点:
A.收件人主营业地或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B.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