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被保险人

更新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15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被保险人范围 回目录

    被保险人范围分为两种类型:

   一、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1.机动车所有人;

    2.机动车管理人。

   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投保人允许驾驶”和“合法驾驶”两个条件:

    1.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

    A.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必须经过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

    B.未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2.合法驾驶条件:

    A.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还必须是合法驾驶人;

    B.不合法驾驶人即使经过投保人允许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回目录

    以下情形因被保险人不合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无证驾驶、醉驾等,因不符合合法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1.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A.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

   2.醉驾:是指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A.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

   二、盗开机动车,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1.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借用机动车人未经投保人同意再转借给他人,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4.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等,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被保险人是否合格决定交强险赔偿,关系重大!

    ②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不含财产损害):

    A.第三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上一篇: 投保人   

下一篇: 交强险受害人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