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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受害人

更新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2666 次 标签: 交强险第三人

文章摘要:

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的人员和车上被保险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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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的人员和车上被保险人。

交强险受害人范围 回目录

    交强险受害人范围界定为“第三者”(限定为本车车外人员):

    1.第一者:保险公司;

    2.第二者:

    A.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格驾驶人);

    B.本车车上人员。

    3.第三者: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之外的人。

交强险受害人排除范围 回目录

    交强险受害人排除范围:本车车上人员。

   一、被保险人(第二者):本车车上人员。

    1.投保人:

    A.车外投保人赔偿: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车上投保人不赔偿: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二、本车车上人员(第二者)。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 回目录

    1.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交强险赔偿范围“车内不赔车外赔”、“车上人员(含被保险人)不赔第三者赔”。

    ②交强险的受害人排除赔偿范围只有一种,即车上人员(含车上投保人)不赔偿。

    ③2004年5月份发布《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车上人员由承运人责任险赔偿。

陈其象律师2:交强险被保险人 回目录

    交强险被保险人区分为记名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无记名被保险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二者只能择一:

    ①具体到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A.就某一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只可能是一个而不会是多个;

    B.交强险中“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

    ②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

    A.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而而非投保人;

    B.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游国兵与李达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伤雇主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主乘坐自有车辆在正常情况下下车后被雇员致伤,雇员与被挂靠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既是挂靠者又是雇主的受害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司机下车检修车辆时被碾轧致死应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河南濮阳法院判决刘俊霞等诉人保财险邯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的人员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来确定,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问题提示】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车上人员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张某的死亡损失可否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换句话而言,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要点】很显然,最高院民一庭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界定原则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即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文,P139—142。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王建伟诉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裁判要旨】“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本案受害人究竟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

提示】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在车外受伤的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车上卸货人员因车辆移动而坠落保险人是否担责?  

裁判规则】车上人员在卸货过程中,车辆驾驶员擅自移动车辆导致其重心不稳而坠落受伤。该车上人员所受的伤害并不属于被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驾车撞伤所致,故不属交强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受害人,承保人在本案中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身份的认定——安徽池州中院判决杨贵平诉苏福军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转弯过急,导致车上乘客不慎从车门处摔下受伤,该乘客属于车上人员。

·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 

【提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是否可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裁判摘要】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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