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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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除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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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公司解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1.交强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解除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交强险条款》第27条规定“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A.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B.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3.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回目录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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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只有(唯一)投保人未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书面通知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才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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