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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更新时间:2015-12-06   浏览次数:17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购买交强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机动车其他保险

文章摘要2:

    购买交强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机动车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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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险 回目录

    商业第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商业第三者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2.并且设有较多的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 回目录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关系 回目录

    1.交强险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大对数情形下无法满足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

    2.商业第三者可以弥补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

    3.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弥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赔偿车上人员的不足,对车上人员进行保险保障。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交强险后,还应当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为保证机动车更高水平的保险保证,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还应当购买足额机动车商业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田福根诉冯良波、顾老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的赔偿不足于赔偿以上损失的,并且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也无力承担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赔偿责任的,如何分配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可以优先考虑人身损害的赔偿。

·唐胜等与徐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裁判要旨】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辆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有权拒赔商业险。

·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安徽芜湖法院判决杨安兵等诉芜湖财险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第三者商业险合同时,以格式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如果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的,保险公司不宜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

·福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八:机动车保险不同险种中按责赔付约定的效力认定——上诉人王志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均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约定的效力:1、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赔付的约定符合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亦契合责任保险系转嫁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之本质特征,合法有效。2、对于车辆损失险,其保险标的系被保险车辆,并非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按责赔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按责赔付将导致保险车辆方所负责任越小,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越小,将产生不良的价值导向,不利于引导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车损险约定按责赔付,有悖公共利益,且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依法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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