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69号;(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26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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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
【裁判要旨】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給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給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一审:(2017)津0101民初1069号;二审:(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裁判要旨】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給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給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一审:(2017)津0101民初1069号;二审:(2017)津01民辖终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