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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1-164代理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0-12-13   浏览次数:2346 次 标签: D161【理适用范围】 D162【代理的效力】 D163【代理的类型】 D164【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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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61条) 回目录

1.可以代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得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效力(民法典第162条) 回目录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类型(民法典第163条) 回目录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解读】《民法典》删除指定代理,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

代理人不当行为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64条) 回目录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及不当代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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