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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19号

更新时间:2021-01-24   浏览次数:28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19号
【裁判摘要】查冻扣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根据两级法院查明事实,李某某、刘某某诉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中院对案涉房产的保全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此保全措施自执行立案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系对前述诉讼中保全措施的延续,在执行法院未作出新的查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的效力、范围、期限等均不超出原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的效力、范围、期限等,即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应于2017年1月27日到期,李某某、刘某某主张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期限应重新起算等意见系对查冻扣规定的理解有误。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执51、429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此时前述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已经逾期且未续封,故该查封已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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