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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

更新时间:2026-06-07   浏览次数:4248 次 标签: D1136【打印遗嘱】 D1140【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文章摘要: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是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
【解读】出于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日期为可以明确年、月、日的日期,应认为符合打印遗嘱形成时间的形式要件。
【注释1】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在立遗嘱人处按指模),两位见证人签名后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位见证人的肖像。视频虽然记录了立遗嘱人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未记录见证人在立遗嘱人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生效实质要件,遗嘱无效。
【注释2】(1)打印遗嘱见证人资格审查规则同代书遗嘱,不同的是打印遗嘱不要求遗嘱由见证人电脑记录和打印,遗嘱人自行电脑记录和打印,见证人对整个过程进行见证亦可。(2)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见证人仅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般应认定未签名部分无效;如未签名部分和签名部分不可分或签名部分并无遗嘱的实质性内容,则遗嘱整体无效。
【注释3】打印遗嘱如系双面打印,遗嘱人、见证人仅在第二页签字和注明日期,如果经确认未签名部分与原始电子文稿一致,原始电子文稿形成时间戳或修改时间与打印遗嘱形成时间相同的,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
【注释4】遗嘱人手写遗嘱但未签字,后交由其他人电脑誊写后打印的,但无见证人见证——(1)打印遗嘱无效;(2)手写遗嘱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参考案例:(2023)内03民终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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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是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

打印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6条) 回目录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二中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新规定认定遗嘱有效

01案例内容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02裁判结果

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第二,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最后,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03典型意义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了自由、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四: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01案例内容

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某。赵小某干诉讼中提供赵某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乙,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某主张该遗嘱为赵某乙自书遗嘱。本案庭审中,赵小某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叫过来的,是父亲让其喊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某另于诉讼中提交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赵某乙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乙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某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关于韩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03典型意义

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上海长宁法院| 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二、 “打印+代书”遗嘱效力认定案例

案例:打印遗嘱无落款,打印遗嘱不一定无效

1.基本案情:莫某与窦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 即原告莫某 1,被告莫某 2、莫某 3、莫某 4、莫某 5、莫某 6。被继承人莫某于 2007 年去世,被继承人窦某于 2018 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窦某与原告莫某 1 名下。窦某在生前留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产由原告莫某 1 一人继承。原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以证明被继承人窦某表示房产份额全部由莫某 1 继承。遗嘱共一页,为打印件,落款处“立嘱人:窦某”系打印,但有被继承人窦某的印章,另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及印章。被告人共同答辩称,被继承人窦某系文盲,无法理解遗嘱之含义,且遗嘱上没有其签字,无法证明遗嘱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2.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份遗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的遗产应遵照窦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3.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窦某文化程度为文盲,即使在买受系争房屋时,其也未曾签名,仅以印章代替。庭审中,接受遗嘱人委托的为其代书遗嘱、出具见证意见的律师均到庭,详细陈述窦某委托出具遗嘱的过程,并提供现场录音作为佐证,结合窦某文化程度和表达能力,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有效。

上述案例摘取意义:《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本案因两位律师出庭发表的证人证言及现场录音补强了遗嘱人遗嘱原意,且原、被告均表示遗嘱人系文盲,不会书写签名。故此,在遗嘱人仅有签章的情况下,认定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该法正式实施后应依法律制定打印遗嘱,避免遗嘱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后续争议。

【注解】立遗嘱人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在代书遗嘱上可用按指印或盖章方式代替签名。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

【裁判要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关联索引】一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3)内03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16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3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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